菊花

案例知石律所助四川菊乐食品有限公司赢得

发布时间:2017/9/7 11:41:51   点击数:
导 读

  目前,知石律所代理的菊乐外观专利侵权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生产商、某经销商和某销售商停止侵权,并且获得10万元经济赔偿。

1事件起因:攀附经营成果,恶意专利侵权

  四川菊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菊乐公司”)是成都市最早的乳品饮料生产企业之一,公司生产的“菊乐”牌鲜牛奶、酸奶系列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并且在奶制品市场中具有广泛的市场影响力。

  年,菊乐公司获得专利证号为ZL30103454.3的外观专利,并将此外观设计广泛用于菊乐公司生产的产品上,销路极佳。然而,某生产商和某经销商为抢占市场,攀附菊乐公司多年的经营成果,在未获得菊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菊乐公司外观设计极其相似的包装盒,导致普通消费者在不十分谨慎的情况下无法区分二者,已经构成混淆。

2法律维权:坚决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面对某生产商、某经销商和某销售商侵犯其酸奶外观设计的行为,菊乐公司委托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下称“知石律所”)提起侵权诉讼。

  知石律所代理案件后,凭借多年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经验,快速完成对侵权产品的取证,发现侵权产品与菊乐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相同,无显著差异,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在明确某生产商、某经销商和某销售商的侵权事实后,知石律所提起侵权诉讼,参加庭审,并胜诉。这对菊乐公司来说,不仅保护了自身知识产权权益,更是维护了其产品在市场的形象。

3专家解读:案件中的三个重要争议点

  在庭审过程中,本案出现了外观专利侵权案例中极具代表性的三个争议点:

  一、某生产商是否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

  二、涉案产品是否侵犯菊乐公司的外观设计;

  三、某销售商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针对这三点争议,知石律所主任黄艳福及副主任李环为我们进行详细的解读,提升对外观专利侵权的认知,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针对第一点,某生产商辩解其仅仅制造了灌装在包装盒中的液体而没有实施生产销售盒装奶行为。知石律所律师认为,其并没有合理解释包装盒的来源、液体奶装入包装盒的过程以及其流通于市场的过程,并不能构成未实施制造销售行为的抗辩。

  针对第二点,某经销商表示其正在做自身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评价报告”,认为如果产品具有新颖性,则并不侵权。针对是否构成侵权,知石律所律师首先将涉案专利和涉案侵权包装分解为九个特征,对相同和实质性相同的特征进行了一一对比;其次,对于“专利评价报告”,知石律所律师认为,专利评价报告评价的主体是被告自己的专利,与本案无关,而且新颖性的判断标准和侵权判断所使用的标准不一致,并不能形成不侵权抗辩的正当理由。

  针对第三点,某销售商已经举证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知石律所律师也认可其合法来源的说法。在判决书中,成都市中级法院基本采纳了知石律所律师的观点。

知石提醒

  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是九鼎天元品牌旗下七大服务主体之一,在知识产权领域累积的丰富经验,以及深厚的法律底蕴,为客户提供最优秀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在此,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广大商家:

  1、在制造销售产品时,不要盲目模仿更不能照搬别人拥有权利的设计。

  2、销售企业要保留相关进货来源的票据,这是证明合法来源的有力证据。

  3、企业在产品更新换代的时候要有权利保护意识,做到“产品未动,专利先行”,保护好自己的智力成果。

  4、在遇到被侵权的时候,更需要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寻求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撰稿:罗薇刘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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