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菊花 >> 菊花特征 >> 新食品原料复函中的逻辑谬误,你发现了吗
近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食品配料中含有“雪菊”、“亚麻籽”举报案件的处理意见》(沪食药监食生〔〕号)发布,引起业内讨论。其所依据的食药监总局办公厅今年下发的两份复函《关于雪菊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39号)和《关于石榴子、亚麻籽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号),笔者认为,这两份文件存在逻辑错误,应当谨慎应用。
两份文件都是关于新食品原料的请示答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食品安全法》没有对新食品原料这一概念进行定义或者进一步解释。《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第二条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这是对新食品原料的定义,与已废止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对新资源食品概念相比较,有以下几个不同:
新资源食品概念:1.强调“三新”:新研制、新引进、新工艺,2.强调无食用习惯或在部分地区有食用习惯,3.强调食品原料及成品。新食品原料概念:1.强调无食用习惯,2.强调食品原料,3.强调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新食品原料概念的范围明显缩小。在我国有无食用习惯,是判断是否为新食品原料的基础,这里包括了在部分地区有食用习惯,这一定义是我们作出答复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定依据。
回过头来,我们看食药监总局的答复。《关于雪菊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中采用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雪菊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6号)的结论:雪菊与菊花不同,如需开发为新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卫计委的复函中,列举了《药典》关于菊花的定义和分类规定,也指出《中国植物志》没有雪菊、天山雪菊相关信息。
卫生计委的复函,逻辑上是不通的。《药典》中没有雪菊,只能说明雪菊不能作为药品(原料药),并不能说明雪菊不是食品,同样,卫计委经研究,也没有说明雪菊或天山雪菊倒底是什么,最终的结论只能得出雪菊不是菊花,因为雪菊不是菊花就断定需要新食品原料评价,是没有依据的。照此逻辑,可以轻而易举推导出鸡蛋不是菊花,或者推导出雪菊不是金银花,那么,鸡蛋要不要新食品原料申评呢?我们判断一种食品原料是否需要新食品原料申评,还是要回归到法规的定义上来,要判断这种物品是否有食用习惯,哪怕是部分地区有食用习惯,要判断这种物品是否为(一)(二)(三)(四)四类里面的物品。
《关于石榴子、亚麻籽有关问题的复函》,是同样的套路,对石榴子因为《药典》中有,那么在未经各种审批公示的情况下,不能做普通食品,这个好理解。但对于亚麻籽,回复打太极的手法就比较明显了,有两条信息:一是亚麻籽在我国主要用于榨油,二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未开展亚麻籽作为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工作。这两条信息有混淆视听的嫌疑,容易形成误导。一种理解可以解释为亚麻籽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由卫计委来进行安全性审查,另一种理解可以解释为,亚麻籽在我国主要用于榨油,有食用习惯,可以作为普通食品。两种理解的意思大相径庭。仔细分析,食药局的复函中对亚麻籽只做了事实描述,而未做判断,这种回复只不过是玩文字游戏而已,毫无意义可言。
我们就亚麻籽来分析,既然食药总局肯定了其在我国主要用于榨油这一事实,那么作为食品原料,也就是有食用习惯,除了主要用于榨油,次要还怎么食用,食药局的答复中做了留白,那么作为基层就要自己去研究了,不管主要次要,在我国有食用习惯,那么就可以作为普通食品,而不应该因为自己没吃过而上纲上线了。
所以,雪菊能不能做为普通食品,问总局不如问新疆局;亚麻籽是不是普通食品要问内蒙古;豆虫能不能当食品,要问江苏;童子尿鸡蛋制作过程中的尿是不是食品原料,要问浙江。
当然了,有人会提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这条规定是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审的条件进行规定,不是对新食品原料的定义,一种食品有没有危害不能做为判定他是不是新食品原料的条件,如酒对人体有害,但不能否定它是食品的属性。
食药法苑
食药企业及监管者的资讯新媒体
赞赏
长按白癜风的医疗医院白殿的图片
转载请注明:http://www.lixiangguod.com/jhtz/14021.html